川教[2005]155号
各省属高校:
为加强和改进高校财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我厅于2003年初下发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2003]37号),在多数高校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近年高校财务审计和专项检查反映的问题看,我省高校财务工作的形势不容乐观,一些违反财经法纪的现象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单位领导法纪意识淡薄,财务管理不到位;二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不明确;三是财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四是滥设二级财务机构,内部控制不力;五是资金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乱收乱支现象突出。个别人员甚至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这些问题破坏了学校正常的财经工作秩序,对高等教育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需要认真清理,尽快整改,切实纠正。
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坚持高校财经工作校(院)长负责制
高校要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坚持财务工作校(院)长负责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财经工作的责任制度,切实落实校(院)长对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学校主要领导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随时掌握财务工作的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工作中的问题,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正常的经济秩序;学校领导班子要加强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观念,做到认识到位、管理到位和责任到位。
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经管理的基本环节,高校要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定,按照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当前各校要认真清理和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记帐、算帐、报帐等核算工作,切实纠正以领作支、以领代报、随意记帐和帐目混乱等问题;要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通过对原始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严格审核监督,加强对校内经济活动的监督与控制;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尚未完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的学校,必须尽快完成此项工作。
三、强化资金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是当前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任务,各级领导要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收支统管,构筑资金安全的保障体系。各校要建立适合本校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建立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稽核制度,通过经常性的抽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完善日常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制度,按预算管理和内控制度要求,根据业务性质和金额大小,建立权责明确、界限清晰、操作性强的资金支付分层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各类资金的授权支付程序,明确各级审批人权限和责任;建立大额资金流动(包括支付、转移、调动等)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的集体决策制度;要按照“专款专用、按项目核算”的要求,强化对财政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商业折扣管理
严禁高校及所属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对于学校基建工程、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采购、以及代办商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对给予折扣的经营者,必须要求其明示并如实入帐;学校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应实行明折明扣,产生的折扣收益,应主要让利于学生。严禁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及时、全额纳入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管理,坚决禁止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和私分。
五、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学校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收费工作,要建立校党委书记和校(院)长任组长的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校收费工作;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筹管理;校内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在省上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按照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于有偿使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形成的收益,必须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除一级财务机构外,学校内设行政处室和教学单位无权向学生或对外收取任何费用。
校内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展业务工作、履行工作职责所形成的收入,是学校的公共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分配,并主要用于学校公、业务费开支。
六、加强对校内二级财务的监督和控制
高校内设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在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一级财务的监督和检查。二级财务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总预算和决算统一管理,准确反映。校级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如学费、住宿费、培养费等),必须全额上缴学校一级财务统一核算,不得截留在二级财务。二级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银行贷款、收费立项等应归口学校统一管理。进一步清理、规范银行帐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严禁各级财务机构设置“账外账”,严禁校内各单位设立“小金库”。
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对二级财务机构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充分发挥一级财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不留空白。
七、严格对外投资管理
高校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经济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科学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保证学校资金安全,确保对外投资的合法收益;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事业任务的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加强对联合办学等形式以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严禁学校 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八、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高校基建财务工作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工程的民主决策和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决策、招投标、概预算、工程量变更、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有效监督机制;加强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切实解决好项目决策控制、预算控制、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监督检查等几个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杜绝工程项目管理的差错和舞弊行为;各校要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充分考虑自身财力,把握适当的发展速度和建设节奏,抑制投资过热,控制投资风险,避免损失浪费。
九、规范税务代扣代缴工作
高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加强职工税法宣传和诚信教育,增强广大职工的纳税意识;财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及时交纳各种税款,当前特别要做好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代扣代缴工作,确保应税尽税,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
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高校要按照《会计法》要求健全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切实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及时充实队伍,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强化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审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审计、专项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对内审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处理,重大问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要严格执行内审工作责任制度,对于应审未审、应处理不作处理的问题,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校要按本通知精神,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学校的稳定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
二OO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