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05]249号
省内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基建工作领导
高校基本建设是学校重大的投资项目,事关学校经费科学有效使用和长远发展全局。各高校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以对国家资产学校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基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项目建设责任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把学校的基建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科学制定校园建设规划
学校新区建设要处理好新区与老区、眼前和长远、教学与生活、需要与可能的关系,认真做好校园建设规划。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充分听取专家的建议,并履行必要报批程序,确保校园建设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学校基建要严格按照校园建设规划进行,防止主观臆断,见缝插针。
三、统筹管理学校基本建设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全校基本建设的统筹管理,切实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安排、统一立项、统一校园规划、统一建设管理、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学校所有基本建设工作要由专门业务部门归口管理,防止各系、处(室)乱搭乱建,违规建设。要充实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稳定、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基建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
四、努力提高基建投资效益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设备和装修档次等方面既要着眼学校长远持续发展,又不能搞攀大求洋,盲目投资和高标准豪华装修。在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中,要严格管理、科学论证,防止随意立项、随意花钱。要加强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从总体上降低工程造价。
五、建立健全基建财务制度
要严格按照国家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基建二级财务制度,设立专门基建财务人员和银行帐户,严格支出项目和拨款程序,加强对基建决策及基建财务的审计监督,严禁乱开乱支,撒手花钱。
六、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
基建程序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建设行事规则,是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的有效程序保证。学校要增强程序意识,规范办事行为,不能以抢时间、怕麻烦等各种理由减少必要报批程序和必要手续,坚决禁止违规操作。
七、严格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
1、基建项目招标工作,涉及招标、投标单位的切身利益,并极大影响工程投资和建设质量,这也是最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各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招标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选择规划、设计、施工队伍。学校领导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意识,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严禁以各种方式干扰正常招标程序,影响公正招标。
2、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包括招商引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学校自筹等资金来源的项目,应依法进行项目招标,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招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防止以下行为:
(1)未经招标核准,擅自进入招标程序,或未按照批准的招标核准内容开展招标工作;
(2)不采用比选等竞争机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以代理费回扣、帮助某投标人中标等违法行为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条件;
(3)按规定属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不在国家法定招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4)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
(5)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6)违规使用标底,或泄露标底;
(7)招标前不按规定制定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开标后擅自修改、增加或减少评审实质性条款,不按规定设定商务标的权重和计分方法;
(8)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资格预审或评标;
(9)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10)违背招标文件主要条款或不按照中标价格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因招标人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或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图纸及竣工结算时调整工程造价,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11)与中标单位串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12)除项目总承包外,招标人及关联企业参与该项目投标;
(13)接受投标人的礼品、礼金、宴请、贿赂或参与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招标活动;
(14)干预、操纵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咨询机构的选择,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或中标结果;
(15)以集体决策的名义违规干预和插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16)干扰、限制、阻碍招标投标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案件。
八、严肃查处基建违纪违规行为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建工作特别是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教育厅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