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06]19号
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兴正气、堵邪门、树典型、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落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强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各项措施,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
1、取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的初三补习费、蒸饭费、初中自行车寄存费、体检和防龋齿费、城市小学托管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
2、取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借读费项目。
3、严禁中小学校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材料。
4、严禁中小学校搞“一校两制”、“校中校”,严禁以改制为名高收费。
5、严禁学校代收保险费、体检费。坚决制止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折扣。学生保险、体检由提供服务部门向学生直接收取。
6、严禁中小学校在岗教师组织本校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7、严禁高校违规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严格规范高校校内各项服务性收费。
8、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校招生人数的30%。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行风举报监督电话,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发生违规收费行为的地方和学校,按照管理权限,示范校摘牌,校长就地免职,违规人员解聘,对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