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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的通知
2012-03-14 14:47  

川教[2006]19

  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兴正气、堵邪门、树典型、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落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强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各项措施,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

 

 

                                                   四川省教育厅

                                               00六年二月九日

 

                         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

 

  1、取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的初三补习费、蒸饭费、初中自行车寄存费、体检和防龋齿费、城市小学托管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

  2、取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借读费项目。

  3、严禁中小学校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材料。

  4、严禁中小学校搞“一校两制”、“校中校”,严禁以改制为名高收费。

  5、严禁学校代收保险费、体检费。坚决制止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折扣。学生保险、体检由提供服务部门向学生直接收取。

  6、严禁中小学校在岗教师组织本校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7、严禁高校违规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严格规范高校校内各项服务性收费。

  8、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校招生人数的30%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行风举报监督电话,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发生违规收费行为的地方和学校,按照管理权限,示范校摘牌,校长就地免职,违规人员解聘,对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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