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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2-03-14 14:34  

 
(川教[2006]232)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公办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一)学费
  1、本专科学生学费
  2004年秋季起,我省在部分高校开展了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规范了学校的收费行为,实现了学年收费制向学分制收费的平稳过渡,有力地促进了高等教育培养制度改革的深化。为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总体稳定,2006/2007学年,我省仍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规定继续试行一年。
  2、研究生学费
  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包括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的研究生教育;以及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的本科阶段学生。上述各类研究生2006/2007学年的学费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2006年春季招生简章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正式执行。2007/2008学年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方案,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后执行。
  3、高校其他办学形式学费
  高校举办的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其他办学形式的学生学费,我省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政策;没有政策规定的,由举办学校根据其培养成本,通过充分论证,提出学费建议标准,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再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中,事关全省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政府批准;个别高校特殊办学形式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高校学费必须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
  我省高校学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
  (二)住宿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继续执行我省有关规定,其标准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实际成本、住宿条件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学校申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住宿费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
  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三)考试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来华留学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以及其他教育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和我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考试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高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暂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的规定执行。试行期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收费时应注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和住宿费。培训费和住宿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收取代收费时要注明代管项目和标准,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将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单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四、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
  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领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五、坚决治理高校违规收费
  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海外华侨学生来我省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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